(二)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