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其他的被构成性传统探究的实例,它们不仅理应得到重视,而且省略它们将使我的论证很不完善,这一切是不可否认的。有三种传统不得不特别提示一下。首先,奥古斯丁式的基督教从其《圣经》来源中衍生出来的是一个故事,这个故事的副本是犹太教的历史。在犹太教的历史里,那种把犹太教全部经文[1]的研究贡献于哲学的奉献性研究的关系产生了多种探究传统。但是,在所有传统的历史中,这是一种必须由它的信奉者们来书写的传统,也许在这一点上它比别的传统更为突出;尤其是对于一个奥古斯丁式的基督教徒来说,例如我本人,就想用一种我觉得能够书写我自己传统的历史之方式来书写它,这种做法可能是很粗陋离题的。基督教徒迫切需要倾听犹太教徒的声音。试图代他们说话,甚至是代表那种不幸的虚构即所谓的犹太基督教传统来代他们说话的企图,这永远都是可悲可叹的。
其次,我试图就休谟对正义和理性在行为发生中的地位的解释来给予他应得的评价。由于我也试图这样来评价康德,所以本书可能会显得很长。但是,整个普鲁士传统——在该传统中,公共法律与路德的神学被混淆在一起;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都曾力图使这一传统普遍化,但他们都失败了——显然与我已经给予说明的苏格兰传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所以本书尚需做更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