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对父女因赡养费对簿公堂。一方是从小跟着母亲生活,对父亲关系生疏的女儿,一方是体弱多病,无人照看的父亲。父亲由于生活拮据,退休金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无法照顾自己,便想起和女儿重新恢复关系,让女儿帮忙照顾自己,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女儿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因为父母离婚,女儿小陶长期和母亲相依为命,这位父亲在女儿成长期间长期缺失应尽的抚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应该向带孩子的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而这位父亲仅仅支付了几个月抚养费后便不愿再支付抚养费。在小陶成长的大部分时光里,母亲是家里的顶梁柱,独自负责小陶的衣食起居。 小陶成年后,父亲老陶卖掉了自己名下的房产,租房生活。老陶每个月的退休金仅为4290元,但他所租住的房屋每月租金却为4300元。此外,由于年迈多病,老陶每月还需支付固定医疗费约500元,水电煤100元。另外,据老陶估算,他每月的生活费达4500元。 这样算下来,老陶不可能承担的起如此高昂的费用,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不仅租房贵,吃饭也贵。于是,老陶想起了女儿小陶,他知道女儿小陶每个月有6000多块钱的工资,可以帮忙支付一些费用。所以老陶一纸诉状把女儿小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求。他的诉求是判令女儿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用4500元,同时每月至少探望1次。 小陶难住了,她说自己每个月只有6千多块钱收入,只够赡养母亲和供自己生活所用。每月探望可以,但是每月拿出4500元给父亲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自己和母亲还有慢性病,医疗费用也要占一部分。她表示自己只能每个月支付500元给父亲。 那么父亲在女儿成长期间没有对女儿承担抚养义务,老了对女儿提出赡养诉求,法律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综合本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老陶的收入、需求、支出、小陶的收入、支出、承担能力来酌情确定小陶应当给付的赡养费金额,即每月向老陶支付赡养费800元。 虽然父亲在女儿成长期间没有对女儿承担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亲仍然可以向女儿提出承担赡养义务诉求。 因此如果遇到离婚一方父母没有承担起应尽的抚养义务,应该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