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着很多可能的定义,它们比上述定义更为抽象。在这些定义中,有些指称规范理论家常常加以推荐的广泛目标。例如,如果我们记得情感意义的特征就可以定义说,“善”具有“有助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意思。这个定义将使如下原则变成一个分析原则,即:“任何东西只要能够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善的。”如果它是产生某种对立意见的根源,那么,这种对立意见绝不可能立足于纯粹的语言学基础之上。以同样的方式,“善”可以用“综合利益”“广泛的爱”“生存”等术语来定义。容许“善”具有这么多的含义,似乎是太轻率了,它事实上已经引起了许多争执。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注意语言学的规则,想到语言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那么,上述定义显然都可以被认可,并且至少对于复杂范围的语言来说,上述的任何含义都没有使该术语超出其模糊界限。当一个规范性原则变成一个大家所接受的学说时,“善”这个术语就可以由于习惯而最终暗示着它,而以明确地指称这一原则来定义“善”,也绝不是不自然的。术语的模糊性总是使这种做法成为可能。诚然,我们很快就会看到,拒绝一个即使已经得到语言认可的定义,有时也是很有理由的。一个语言学承认的定义,对于某些目的却是无效的。伦理学必须对这种目的给予仔细的研究。但只要我们注意日常用法的指令,“善”的许多意思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同样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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