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获得感”的基础上,将民生感受加上了“幸福感、安全感”,构成“民生三感”,这扩展和深化了“获得感”的物质和精神意涵。
幸福感是人们对自我生存质量的一种情感体验、心理认知和综合评价,可以是满意、放松、喜悦、惬意、自信等积极情绪和态度的混合。当人们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幸福感,工作轻松、生活体面、人际关系温暖和谐、享有尊严与自豪等都会增强人们的幸福感。
幸福感是政府进行改革、处理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幸福感越高,群众对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就越高;幸福感降低,人们就会逐渐对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获得感也会降低。
影响幸福感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个方面:个人的经济收入、身心健康和社会关系状况。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仍然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时,收入作为能够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衣食住)的第一要件,是幸福感产生的重要源泉,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事实。身心健康状况良好的个体拥有较强的幸福感。社会学的社会关系决定论认为社会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人们减轻生活压力,主张人们的幸福感产生于丰富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社会关系,是指不同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个体、群体、组织)的社会结合,具体分为人际关系、社团参与两个层面。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丰富、社团参与广泛的个体,与社会的结合越紧密。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提升幸福感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