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花了许多精力来解释为什么那些条件较差者不应当为得益较少而抱怨。他的解释简单说来是这样的:由于这种不平等会促进其利益,条件较差者就不应当为此抱怨;他在这种不平等的体系中会比他在一个平等体系中得益更多。(虽然他在另一个把某些别人放在他之下的不平等体系中得益可能还要多。)而罗尔斯仅仅在下列段落中讨论了那些条件较优者是否也将,或者应当觉得这一条件是令他满意的(在此A与B是任何两个代表人,其中A是条件较优者):
现在的困难是说明A也没有理由抱怨。也许由于他要让渡一部分利益给B,他得到的就比本来可能得到的要少。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条件较优者说什么呢?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才智较高者,或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