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体限于对其场所或者平台负有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 上述主体对于利用其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违法广告活动, 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3) 上述主体对有关违法广告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比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利用其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广告链接等技术措施。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违法广告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平台而取得的相关收入。(2) 并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信、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