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使责任依赖于控制的观点来看,所有这些都显得很荒谬。从一个小孩是否进入他的车道上或一只鸟是否飞进子弹运行的轨道的事实来决定一个人应受多大谴责的可能性何在呢?也许认为所做的更多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图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问题在于,在这种广义上,为什么基于一个人所做的来进行道德判断不是非理性的呢?如果他们一开始就起了某些作用,这就等于让他们对命运的因素和他们自己的因素负责。如果我们来看疏忽或意图的例子,那么其模式似乎是,应受的全部谴责与精神的或意图错误的产物和结果的严重性是一致的。用这种方式去解释那些在不确定条件下作出决定的例子并不容易,因为似乎所有的判断甚至能依据结果从肯定向否定转变。但在这里,剔除几乎不可能的选择之后事件的结果,并按照可能性把道德评价集中在实际决定上的做法显得更合乎理性。如果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那么,在更宽泛意义上,坚持让他为他所做的事情负责,类似于强制义务,强制义务可以有它的合法使用,但作为一种道德立场似乎是非理性的。
这样一系列思考的结果在于将每一个行为缩减为它的道德基本内核,即由动机和意图评价的纯意志的内在行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这样的见解,但却指出它与我们的实际判断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