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的常识理念
如果我们要思考公正行为所要发挥的作用,就极可能要涉及判断所要发挥的作用。当边沁(Jeremy Bentham)委婉地问道:“什么原因使得在正义和理性看来对公正原则的最轻微的偏离,也仅比由法官所裁定犯罪的偏颇要轻些?”法官被假定是不为个人利益所动,也不为他们身边的其他人的个人利益或者个人喜好所动。因为我们意识到了偏见的力量,如果法官们在某个案子中涉及金钱利益,或者,他们和牵涉进这个案子的任何人有私人关系的话,我们会要求法官自己取消对该案件的听审资格。偏袒——霍布斯称之为“个人授受”(acception of persons)——是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种应该依据公共标准进行的判断。
马克斯·韦伯对官僚组织所进行的著名分析也强调公正是公务员的主要美德之一。他谈到官僚组织的标志性特征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精神的宰制:‘Sine ire et studio ’,没有仇恨或者激情,因之也没有友爱和热情。宰制性规范是没有个人考量的正直的义务概念。每个人都服从于形式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处于相同的经验状态。这是一种公务员履行其职责的精神。”稍后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他甚至更为强烈地表达了相同的理念:“官僚组织发展得越完善,就越‘非人性化’,越是成功地消除公共事务中的爱、恨和各种纯私人性、非理性和逃避算计的情绪化因素。”